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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做好2021年度宁波市工业工程 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0-08-17 281 返回列表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宁波市工业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市直企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机电制造、信息技术、石化工程、轻纺工程、材料工程、能源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且原则上在宁波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宁波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及职称自主评审(评聘)单位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2号)规定,已设置工程技术人员中评委的区县(市)和管委会,由当地中评委负责本地区相关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二)能力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具有工业工程类学历学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三)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士登记细则(试行)》(甬经信组〔2018〕24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

2021年度职称申报时,要求2021年继续教育学时需满足结构比例和数量要求,且2019年至2021年继续教育累计满270学时。继续教育学时,由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数据;如不能获取数据,可从市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打印,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扫描件。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纳入评审考核体系。

(四)其他要求

1.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审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关于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和形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个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1)。

2.单位审核。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登录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审核和报送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3.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申报对象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登录管理平台(网址:http://zcps.rldbt.zj.gov.cn/028/login.jsp)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

4.报送纸质材料。待中评委办公室线上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导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带“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打印一式3份,A3骑缝装订,所有内容填写在规定的页面范围内,不得增页、附页,评审表与相关业绩材料内容必须严格一致。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中评委办公室。

5.现场答辩。由中评委办公室组织现场评审会,对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现场答辩的申报对象视作放弃评审。

四、其他事项

(一)材料要求。送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申报对象和所在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二)公示要求。申报对象基本情况必须公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申报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

中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在管理服务平台和市经信局网站对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进行公示。评审结束后,还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需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审核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四)社保证明要求。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文件(浙人社发〔2019〕21号)要求,本省内申报对象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五)申报纪律。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五、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10日,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9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中评委办公室 蒋敬东,联系电话:89292060;周伟琴,联系电话:89183465;地址:宁东路901号宁波日报A座北楼8B16。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2.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3.申报材料要求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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